(一)
决定任命:
张海治为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;
徐伟民为长春市乡村振兴局局长;
王喜东为长春市应急管理局(长春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)局长。
决定免去:
周洪亮担任的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职务;
王万成担任的长春市乡村振兴局局长职务;
孙立彬担任的长春市应急管理局(长春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)局长职务。
(二)
任命:
韩新建、郑伟、谢丽、卢玉红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;
曹继帅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;
陶春志、刘晓丹、李玲玲、强卉、李牧哲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;
王丛强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;
楚兵、王爽、刘益杉、孙震、吴丹、刘瑞宝、刘楠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;
邢程、李威、韩飞、韩斯、景磊、陈佳骐、赵韦程、王杨为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审判员;
刘闯、周柳、逄千千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;
马金丽、王会、李哲、臧则男、朱志成为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判员。